他呼籲除了作出投訴的劏房戶外,其他居住在該單位的劏房戶,亦要協助提供更多完整資料,以助調查。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直至 1974 年,改為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估署)負責。 昔日租住權保障法例規定除非業主收回物業自住、租客拖欠租金或在出租單位進行違法活動,否則如租客願繳付租金可保證於滿約後繼續租用同一物業。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舊區內,本會曾接到不少基層租戶救助,發現有不少業主報稱收回物業自住,實為趕走租客以便大幅調高單位租金再放租。

  • 實政圓桌的田北辰不滿政府未有規管起始租金,劏房業主將可自由訂價,加上政府會為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津貼,形容業主將「開心死」。
  • 如果租客一直欠租,業主可以申請財物扣押令,即是檢取、扣留及售賣出租物業內的可動產,包括傢俬和電器等,用以償還所欠租金。
  • 有團體擔心,加租幅度過多,更擔憂在無起始租金及「空窗期」下,業主會先行加租。
  • 楊女士一向準時交租,與業主關係不錯,豈料在加租一事上,業主斬釘截鐵地說「冇得傾」。
  • 政府當時重申租務管制的目的只為現有租客提供暫時舒緩,不能夠根本地解決房屋問題。

社區組織的職員曾參照應課差餉租值為強哥估算,發現他租住的劏房租金市值僅3700元。 強哥認為所交的租金本來已過於昂貴,即使租管條例限制加租幅度,對他而言仍如杯水車薪。 年約50歲的楊女士,一家四口租住劏房十餘年,兩年半前搬到荃灣一間180呎的劏房,月租6,000元。 她剛入住時與業主簽了兩年合約,2021年3月已到期,雖然她以原有條件繼續租住單位,但並沒有正式簽署續租合約。 同年11月,業主突然聯絡楊女士,以租管條例通過為由,要求在2022年1月條例生效前簽下標準合約,並加租1,000元,加幅約17%。 楊女士一向準時交租,與業主關係不錯,豈料在加租一事上,業主斬釘截鐵地說「冇得傾」。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香港租務管制

自由黨主席張宇人指,該黨過去認為租管違反自由經濟,但近年目睹業主嚴重剝削劏房戶,支持修例。 經民聯石禮謙直言地價貴兼政府政策拖延時間,是引致房價高企的主因,促當局改善程序加快起樓。 他提出修正案,就租客有權享加入兩項不適用情況以加快市區重建速度,被否決。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說,理解有議員關注草案並無設起始租金,由於現階段未掌握劏房數據,無法客觀、公平制訂起始租金,故在當下制訂起始租金並不可行。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政府就加幅上限作回應時提及,「劏房屬私營房屋,性質有別於公屋,不能作直接比較」, 因此不能參考公屋調整租金的上限。 民間監察政府推行租管陣線(下稱「陣線」)一直關注劏房等不適切住房的基層住屋權益,今天聯同租戶就現時條例草案提出建議,盼當局及立法會議員積極考慮,提出改善條例的修訂,落實全方位政策,惠及弱勢社群。 再者,這個條例還規定,頭2年租約完成後,租客如果選擇續約,業主加租有上限,最多只可以加10%。 這10%並非一定有得加的,如果市場上的租金沒有升這麽多,租客有權提出異議的。 全港劏房大聯盟與多個居民關注組今日(5日)舉辦《民間劏房租管論壇》去集合劏房街坊對《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意見和憂慮,並促請立法會議員和政府堵塞7項租管草案漏洞,確保劏房街坊可即時得到真正住屋保障。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IVA部 網上資訊平台

當時的《1921 年租務條例》規定住宅處所的租金應凍結在 1920 年 12 月 31 日的水平,而只要租客遵守租約條款,業主便不能逼遷租客。 條例並訂明,業主不得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業主須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條例規定「2+2」的4年租約年期,而於首兩年的租約期內租金只能下調,不能上調;租客有權給予一個月通知,當完成一年租期後可斷租,而業主不能終止租約。 但當租客是在租期內第一次欠租,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交付所有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後續,即可挽回該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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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種種情況反映在現時缺乏監管的情況下,劏房租金水平及加幅單純根隨業主個人意願,並無任何機制制衡、對基層租戶毫無保障。 政府於今年四月成立「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並於先後落區探訪及進行網上論壇。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今日為小組進行首次公眾論壇,本會聯同一眾劏房居民出席與委員交流意見。 而論壇前亦進行請願要求政府恢復租務管制,重推租住權保障及設立恆常租金津貼。 租賃的法律効力,就是把土地的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身上,也就是說,租客藉此獲得了土地的佔用權。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15大優點2023!(小編貼心推薦)

然而,不少劏房住戶都正在輪候公屋,而目前一般家庭輪候公屋的時間長近6年,故建議當局應把保障的租期定為6年,讓劏房戶能在較穩定的居所環境等候公屋。 年近歲晚,希望租管為劏房租務市場帶來新景象,劏房家庭不必再擔憂業主隨意下「逐客令」和「加租令」,可以安心、平靜地渡過一個愉快的農曆新年佳節。 新報人 新報人創刊於1970年,因應傳媒業變革及科技進步,發展成多媒體資訊平台,並持續更新新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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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建議政府強制定立書面標準租約,並以具體行動加強宣傳其標準租約,包括向地產公司派發範本、簡化租約以提高使用率、與文具店常見的租約印刷商溝通,印刷並發行署方的標準租約。 但新法例起碼令租戶增添法律保障,且政府有資助民間團體協助劏房租戶處理租務問題:「就算租戶不肯出頭,團體也會幫他們出頭。」他相信團體亦會提供租屋與新條例的資訊,甚至收集無良業主名單,改善坊間資訊的透明度。 (六)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租賃事務最怕惹上官非,所以無論是租客還是業主,都應該要熟讀香港租務條例,避免誤墮租務陷阱,或者發生租務糾紛時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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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亦會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以及在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等。 對於方案不設起始租金,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成員吳堃廉表示,由於在條例生效前簽訂的租約將不受規管,他擔心於條例生效後,業主於過渡至新租約時會加租。 觀塘劏房居民關注組組織者陳穎彤亦批評,政府並未聽取民意,仍然將加租上限設立在15%,擔心基層難以負擔。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住在深水埗劏房的李女士認為,將推出的條例值得支持,但指出條例中的規管略為基本,而許多劏房住戶面臨的需求複雜得多。 她以自己的住處為例,指出現時最大問題是漏電、漏水,但業主始終不予解決,「(業主)希望我搬走」。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成員吳堃廉表示,早前曾聽聞有劏房戶反映業主加租幅度偏高,甚至表明將在本月前加租,由原本約5,000元急增至6,300元,加幅超過20%。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指,6支區域服務隊本月起透過設立街站及舉辦簡介會等宣傳活動,及其聯繫網絡接觸基層市民,至於由樂群社會服務處設立及管理的網上資訊平台,預計於今年3月投入服務。 張女士一家三口住在觀塘的80多呎劏房,她表示業主早前向她指出,由於租務管制條例即將實施,容許續租時加租10%,以原來月租5,000元計算,因此要加租500元。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通過 陳帆稱修例只是第一步

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本月22日生效,訂明租期、租金、租住權保障等規定。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成立的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規管制度。 《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刊憲日起3個月後時實施,惟只有在草案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的租約才受規管,「陣線」認為政府必須即時實施「劏房」租務管制,同時讓舊租約受規管,以避免空窗期對基層租戶造成不利影響。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郭偉强及鄧家彪,約見差餉物業估價署長蕭家賢,討論劏房租務管制條例生效後的執法情況。 鄧家彪於會面後表示,署方稱截至8月中旬,共收到約5,500份租賃通知書,署方承認要多宣傳多執法,務求觸及更多業主,又指正在處理約260宗投訴,其中有逾50宗因資料不完整無法跟進。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不過,小組成員之一的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則持不同意見,坦言對今次方案「無眼睇」,再次強調「2+2」續租權如扭曲市場,業主要被逼出租單位予與不合適的租客4年。 換言之,租管尚有一段時間才實施,坊間有不少人擔心出現「空窗期」,不少業主會趁實施租管前加租。 陳帆今日解釋,討論劏房租管已有一段長時間,又形容有十年多,「所以空窗期如果存在,已經存在咗,並不是今天講時先出現。」他又指,根據他們的了解,現時趁機加租的情況並不顯著。 條例確保了劏房住戶 4 年的租住權保障,而且亦限制業主無法在首兩年提高租金。 如果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共設施的費用,即屬違法,所以劏房住戶可以不必再擔心被業主壓榨。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租屋要點】劏房租務管制快將實施  業主及租戶有乜要知?

「陣線」認為條例應強制業主及租戶在標準租約內清晰列明雙方的責任及細節,例如雙方的維修責任、維修項目、限定修葺期等,確保業主需要負上相關「劏房」保養及維修的責任,以免有業主以拖延修葺期,變相迫使租戶離開單位,提前終止租賃。 政府當時重申租務管制的目的只為現有租客提供暫時舒緩,不能夠根本地解決房屋問題。 租住權保障是平衡業主及租客間利益的重要條件,而此保障對於議價能力較低之基層租客尤為重要。 基層租客受其可負擔的能力所限在租務市場上的選擇較少,需要較長時間物色可負擔單位。 他們往往因時間倉促,為要在限期內順利遷出迫於無奈搬到租金超出其可負擔的單位,面對沉重的經濟壓力。 故此,本會認為充足而合理的遷出通知期可減低基層租客因轉換居所時帶來的不必要的沉重開支,建議法例應規定租約期滿後,如業主欲收回單位,必須於最少六個月前發出遷出通知。

陳帆又形容通過草案只是第一步,預料新法例明年1月下旬實施,當局會適時檢討成效,有需要時考慮進一步措施。 如你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原有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對於未能繳交全部或部分租金的租客,租約有時可能包含一項明訂條款,使業主有權在租客不繳交或延遲繳交租金的情況下終止(或「沒收」)租約。 差估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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