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就其他公務員聘任事宜提供意見,包括不予續約、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2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借調11、開放職位安排12、檢討署任安排和更新《聘任指南》13 等事項。 這些個案的分項統計數字及與先前四年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III。 根據公務員事務條例712,公務員倘被部門首長派往離開住所的地點執行職務,而在任何24小時內持續工作12小時或以上(不包括往返住所與執行職務地點的時間),可領取本地膳食津貼。

消息指,香港郵政計劃,今年起的未來5年,都不會增聘公務員職系郵差。 明日(2日)起將安排合約員工收取郵箱信件,屆時合約員工將持有郵箱鎖匙及電子手帳,部分之前無需派遞信件的公務員職系員工亦要開始做派信的工作。 個別教師的薪酬除取決於受聘時生效的入職薪酬、有關教師的職級及年資外,亦會受聘任的生效日期、當時適用的薪酬釐定規則及個別教師的服務經歷所影響。 本局亦沒有就不同年份轉職教師的受僱條款和條件進行相關統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並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 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公務員紀律

內部轉任的人員的薪酬按《規例》第130(1)條或第130(2)條釐定,並以較高者為準。 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法定語文事務署負責制定和落實各項策略,以推動公務員更廣泛使用中文。 該署會繼續推行一個先前已展開的三年計劃,為秘書、文書和行政職系人員提供中文文字處理的設備和培訓。

  • 就晉升選拔而言,這是指屬委員會有關聘任事宜的正常職權範圍的中、高級人員(職級的最高月薪不少於總薪級表第26點的訂明金額或同等薪點金額的人員),當中不包括訂明不在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司法人員、廉政公署人員及香港警務處紀律職系人員。
  • 助理教育主任職級的入職薪酬由總薪級表第17點下調至第12點。
  • 簡易紀律行動包括口頭及書面警告,適用於公務員干犯輕微不當行為 (例如偶爾遲到) 的個案,可讓局/部門迅速處理這些不當行為,以儆效尤。
  • 就持續正氣壓機而言,請參閱有關發還持續正氣壓機費用安排(包括基本型號的發還款項上限)的詳細說明。

立法會議員批評郵政署「放軟手腳」,拖足五年未有盡力、認真處理問題。 官校文憑教師轉職助理教育主任時,不論其入職薪酬是按《規例》第130(1)條或「轉職後支取現薪安排」釐定,均會獲得不低於有關文憑教師轉職前的薪酬。 資助學校亦有類似安排,即資助學校文憑教師轉職為學位教師時,他們的薪酬可按「重新評估薪酬方法」,或按「轉職後支取現薪安排」計算薪酬,以較高者為準,以使他們獲得不低於有關文憑教師轉職前的薪酬。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A. 公務員的管理

答 13:我們認為,較為恰當的做法,是由各局/部門因應經驗和運作需要,就根據《規例》第 904 條批准離開工作崗位的安排,制定最適切的覆檢引發機制。 我們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並在適當時候檢討是否有需要向各局/部門發出進一步的指引。 答 10:根據《規例》第 904 條批准離開工作崗位,是在指定情況下作出的特許安排。 倘有人員涉嫌濫放病假,當局可援引《規例》第 1291 條或撤銷《規例》第 1273條所述的特許安排。 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不根據《規例》第 904條作出本可適用的特許安排是合理的。 3.《規例》第 904 條規定,公務員可獲准離開工作崗位,前往診所接受認可的治療、檢驗或診症服務。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調 整 會 以 加 薪 、 凍 薪 或 減 薪 的 形 式 進 行 。 有關人員雖然已達所屬職級的頂薪點,每年仍須接受工作表現評核,以便管方監察和評估員工的工作表現,評核記錄供日後執行相關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時參考。 答 9︰假使兩項診治完全不同,則該員可根據《規例》第 904 條在同一天內獲准離開工作崗位兩次。 假使因情況所限,該員無法在兩次診治之間返回工作崗位,則主管人員可酌情批准該員根據《規例》第 904 條離開工作崗位合共超過半天。 不過,假使兩項診治屬同一宗醫療個案的部分療程,則 “ 少於半天 ” 的規則仍然適用。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資料文件

本 會 曾 邀 請 當 局 就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員 工 的 建 議 作 解 釋 。 當 局 的 意 見 是 , 現 時 逾 時 工 作 的 補 假 作 償 比 率 是 恰 當 的 。 理 由 有 二 : 一 , 補 假 較 諸 津 貼 更 有 價 值 。 這 是 由 於 員 工 可 彈 性 地 於 適 當 時 候 享 用 補 假 , 而 在 補 假 期 間 , 該 員 工 除 領 取 薪 酬 外 , 仍 可 賺 取 假 期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及 長 俸 。 若 領 取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則 不 能 享 有 這 些 附 帶 利 益 。

舉例來說,指引可包括規定有關人員出示診症預約便條、到診便條或轉介信等書面證明;拒絶引用《規例》第 904 條,並要求有關人員根據《規例》第 1270 條申請病假。 獲政府提供與公務員房屋有關連福利的 公務員(不論為單身、已婚、分居、離 婚或喪偶者),如情況有任何改變﹐以 致影響其獲得此類福利的資格,則須於 30天內,向其部門首長呈報。 公務員如因未有遵守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809 及條的規定,導致政府向 其多付津貼,則多付的津貼額會從其薪 金、或從應付予其本人的款項、或從其 產業中扣除。 倘已有另一名人士,就公務員所居住的 住所領取私有房屋津貼或其他公務員房 屋福利,則該公務員不能再就該單位申 領私有房屋津貼。 在執行警告制度時,大前提固然是要準確無誤,但採取迅速和適時的行動同樣重要。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2 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

如有需要,亦可徵詢公務員紀律秘書處的意見,也應通知有關人員所屬職系的管方。 部門管方假如已撤銷根據《規例》第 1273條批准放取病假的特許安排,作為適用於某些指定類別人員的一般措施 (即並非因為懷疑濫用 ),則可考慮應否根據《規例》第 904 條批准有關人員離開工作崗位,還是不予批准。 對於須向委員會提交建議的個案6,委員會會查核遴選標準是否客觀、招聘程序是否恰當。 我們也會向各局 / 部門建議改善措施,縮短招聘時間,以便盡早向獲選應徵者發出聘書。 為方便監察和防止濫用,對於因公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的人員獲准離開工作崗位以接受治療的個案,部門管方可考慮另外備存記錄。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貼提供予在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前受聘的海外 公務員,以及在該日前受聘,而薪酬在總薪 級表第34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的本地公務員; 但他們必須居於自置物業,而且並無向政府 領取其他房屋福利(津貼額甚小)。 有關 的部門首長會定期檢討管制程序,採取適當的行動對付違 反規則的個案。 有關的政府部門負責查核該部門宿舍的住戶是否遵守防 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 有關部門和房屋署會協力查 核部門宿舍住戶及其配偶的紀錄,以確保他們沒有享用雙 重房屋福利。 部門和房屋署亦緊密合作,確保獲配部門宿 舍的人員及其配偶準時把公屋單位交回房屋署。 公務員申請公務員房屋福利,必須就他們及他們的配偶 所獲得的房屋福利作出申報。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試用 / 試任人員的管理

鑑於該名人員持續有態度及行為問題,部門管方早應果斷採取行動,終止有關人員的試用期。 答 12:為有效管理和監察起見,各局/部門應備存根據《規例》第 904 條批准離開工作崗位的記錄。 不過,我們認為沒有必要規定以何種方式 (例如把這些資料納入電子處理假期申請系統內 )記錄資料。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答 7︰《規例》第 904 條所訂的批准離開工作崗位安排,屬特許性質,旨在鼓勵員工在接受治療、檢驗或診症服務之前及/或之後返回工作崗位 (假如病情許可 ),以盡量減少因缺勤而對所屬部門的服務造成的影響。 答 5:部門管方可根據《規例》第 904 條,批准員工離開工作崗或產前產後服務,即使這些服務並非由政府 ╱ 醫管局醫生或註冊私家醫生所轉介。 不過,《規例》第 904 條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由政府 ╱ 醫管局醫生或註冊私家醫生所推薦的講座或研討會,因為這些講座和研討會並不涉及治療、檢驗或診症服務。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公務員聘任

假如懷疑某員是否真正患病,因而撤銷特許安排,不根據《規例》第 1273條批准該員在沒有出示醫生證明書的情況下放取不超過兩個工作天的病假,則亦不應根據《規例》第 904 條批准該員離開工作崗位。 4.就《規例》第 904 條而言,公務員可獲准離開工作崗位,以接受政府醫生、醫院管理局 (醫管局 )醫生、註冊私家醫生和牙醫,以及憲報公布豁免註冊診所的醫生所提供或轉介的治療、檢驗或診症服務。 關於「署任津貼」,人員必須署任超過三十個曆日,方可獲發署任津貼,但不得同時申領逾時工作津貼,反之亦然;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警務處助理處長級人員可就非首長級職位親自批准更改有關規則。 迅速及時處理紀律個案,並施加恰當的懲罰,對公平和有效執行紀律處分制度至為重要。 拖延行動不但削弱制度的公信力和紀律處分的懲罰與阻嚇作用,要被指控人員長時間等候紀律結果,亦是不公平的。

加拿大總理杜魯多就說,4件被擊落的飛行物體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及模式,加方密切關注。 在北京,外交部發言人昨日表示,美方氣球非法進入別國領空,司空見慣,單在去年以來,美方高空氣球未經中國相關部門批准,十多次非法飛越中國領空,美國才是當之無愧世界最大間諜慣犯。 黎棟國指出香港公營醫療系統面對人手不足、人口老化等挑戰,公務員醫療保障政策停滯不前。 因此,該小組委員會應針對6點事項跟進,包括如何改善向公務員、退休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提供的普通科門診、專科門診和造影服務輪候時間太長的問題和制定輪候時間指標。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另外,政府如何改善向公務員、退休公務員和合資格人士提供牙科服務及中醫藥服務。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新舊制 公務員福利】公務員事務規例 第904條 – 批准離開工作崗位管理指引 (認可治療/檢驗/診症/離崗應診/特許性質/少於半天/鼓勵返回崗位/減少缺勤影響服務/Civil Service Regulations, CSR ….!

倘若認為在某些情況下退還禮物並不恰當,有關人員應向部門報告,並將所獲贈的禮物提交部門處理。 至於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做法,政府於二○一七年曾邀請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檢討公務員薪酬水平調查和入職薪酬調查,當中包括就五個國家(包括澳洲、加拿大、新西蘭、新加坡和英國)公務員薪酬安排進行研究。 研究顯示,每個國家均會基於其特定需要而採用不同的公務員薪酬管理方法,這些國家與香港在文化、社會和政治環境方面迥然不同,故此不適宜將個別國家或地區的薪酬安排直接套用於香港。 (一)及(二)為監察和評估員工的工作表現,管理人員每年均須評核公務員的工作表現。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72條 為使評核結果更準確反映公務員的實際表現,部門管理人員須按持續周期評估屬下人員的工作表現。

除了選拔才德兼備的人員外,委員會亦須確保遴選過程穩妥公允,所有合資格人選均得到充分且全面的考慮。 二零一九年,委員會審議了 項建議,並作出意見,當中 項與聘任有關,其餘 36 項則與品行及紀律有關。 所有建議都是各局 / 部門努力工作的成果,當中包括 197 項招聘工作和 715 項晉升選拔工作。 當中涉及數以千計萬計的申請人及合資格人員,他們的職位申請和晉升條件必須仔細評核。 公務員不論在執行職務或在私人生活方面,均應時刻恪守崇高的品行、誠信和操守標準。 他們若違反政府規例或訓令,作出任何不當行為、干犯刑事罪行 (不論是否與其公職有關) 或令公務員隊伍聲譽受損,都可能受到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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